E账通系统开户三方协议
甲方(为在乙方平台已注册用户):
甲方声明:
兹声明甲方在申请办理E账通服务前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E账通系统开户行三方协议》的全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七章关于本协议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诉讼机构为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约定),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免除及限制乙方以及丙方责任的条款、对甲方权利限制的条款等(以粗体并加下划线方式显示的条款)
甲方已明确知晓丙方仅负责E账通系统日常运营,即丙方按照甲方申请或指令办理充值、转账、提现、缴费等资金划转业务;丙方不负责审核乙方平台上发布的各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甲方须自行承担交易责任和风险。
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平台运营主体):重庆秦经实业有限公司
丙方: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为在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成功注册的用户,乙方和丙方连通E账通系统,乙方和丙方已签订《武汉众邦银行E账通平台专用账户服务协议》(以下称“《E账通服务协议》”)。
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交易及结算规则、丙方账户管理及结算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就甲方在乙方平台进行交易,丙方为甲方开立E账通资金子账户并存管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E账通系统开户三方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乙丙双方签署的《E账通服务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是中国大陆地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乙方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在乙方的交易平台以及丙方的E账通系统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需保证其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交易风险,甲方已明确知晓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五)甲方已明确知晓丙方仅负责交易资金存管,即按照甲方(通过自身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或指令办理账户开立、绑卡、解绑卡、充值、购买、转账、缴费、提现等业务;丙方不负责审核乙方平台所发布的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向丙方发出的与甲方有关的交易指令,丙方视为乙方已取得甲方的有效授权,如因乙方指令未经甲方授权,或指令虚假、内容不准确等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同意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乙方交易规则和丙方的各项服务规则。
(八)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平台运营商,具有相应的资格开展相关业务。
(二)乙方承诺不存在虚构交易项目、故意隐瞒交易项目重大瑕疵等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并承担由此而可能引发的经济及法律责任。乙方负责协助丙方对甲方进行身份识别,并按照乙方承担的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相关规定中的责任和义务对甲方资金来源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三)乙方承诺其通过自身服务系统向丙方系统所提交的任何支付指令、传送的任何数据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若该等数据、指令的原始来源为甲方或者其他在乙方运营平台上注册的用户,乙方保证不对该数据、指令进行任何拦截、篡改;如因该类指令或数据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或乙方对甲方或者其他在乙方运营平台上注册的用户提交的数据、指令进行了拦截、篡改而可能导致甲方或丙方等相关方损失的,乙方承诺承担过错责任。
(四)乙方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和结算规则。
(五)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六)乙方承担相应的反洗钱的职责,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做好客户身份识别、资料保存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能够履行客户资金的资金划转和存管职责。丙方按照本协议以及《E账通服务协议》规定的内容承担资金划转和存管职责。丙方按照监管要求验证甲方身份,但不负责审核甲方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通过E账通系统能够为甲方的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丙方不负责审核乙方运营管理平台之注册用户信息、交易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资金存管业务。
(四)丙方承诺其通过自身E账通系统执行甲方、乙方的指令,并确保执行行为的及时、准确、有效;如因执行行为不及时、不准确、未生效而导致甲方或乙方等相关方损失的,丙方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第四条 “E账通系统”:指由丙方开发上线且拥有完整知识产权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平台开立专用账户,并提供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等服务的业务系统,主要功能包括账户开立、绑卡、解绑卡、充值、转账、提现、清算对账、资金存管等。
系统对接后,丙方将为甲方分别单独开立并管理其资金的子账户,对甲方交易资金及资产进行明细核对和总分核对。
第五条 账户开立:指甲方通过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在E账通系统中开立资金子账户,包括上传用户姓名/名称、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如有)、手机号、银行卡号/银行结算账户号等要素并与乙方、丙方共同签署本协议等流程,上传信息经验证合格后丙方即为甲方开立资金子账户。
第六条 绑卡:指甲方通过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在E账通系统中将甲方本人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与其资金子账户建立绑定关系,绑定后即可通过该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充值及提现操作。
甲方绑定的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具备透支功能。
第七条 解绑卡:指甲方通过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在E账通系统中将甲方本人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与资金子账户解除绑定关系,解绑后不能再通过该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充值及提现操作。
第八条 查询:指甲方通过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查询交易账户信息、交易明细信息等。
第九条 充值:指甲方将资金转入其归属于乙方开立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项下甲方的资金子账户。甲方进行充值代扣时,委托丙方直接或委托丙方合作支付机构从甲方绑定的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中扣划资金到甲方的资金子账户。
第十条 转账:指在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体系内,甲方开立的资金子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行为,包括交易成功后资金从甲方资金子账户转到甲方交易对手的资金子账户;或是从甲方(担保方)资金子账户转到甲方交易对手资金子账户;或其他转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主动授权转账、其他平台用户之间的互转等)。
第十一条 提现:指甲方将资金从资金子账户划回已绑定的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十二条 为实现为甲方提供资金存管业务,乙方应为甲方开立客户交易账户,丙方应为甲方开立资金子账户。
第十三条 客户交易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
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在乙方平台进行的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等,具体交易清收规则由甲方在乙方平台交易时签署的法律文件约定为准,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资金子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在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上用于资金交易结算的子账户。
资金子账户记载甲方在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上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结算资金变动明细,并与甲方通过绑卡操作绑定的甲方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交易账户建立绑定关系。
第十五条 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人民币活期账户。
若甲方为自然人用户,与其资金子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必须为自然人同名借记卡;若甲方为法人用户,则甲方资金子账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的银行卡建立绑定关系,只能与甲方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允许是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建立绑定关系。具体账户信息以甲方通过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在E账通系统中绑定的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参与交易前,需先在乙方开立交易账户。
第十七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交易账户时,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按乙方要求签署有关的注册协议、书面授权乙方提供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第十八条 甲方通过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在E账通系统中开户时,丙方为甲方在归属于乙方开立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项下开立资金子账户,管理甲方在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上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资金子账户记载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甲方在开户、充值、转账、提现等操作中须提供交易密码(免密交易除外),作为甲方操作其资金子账户的凭证。
第十九条 除甲方已经在乙方、丙方登记的与其本人资金子账户建立绑定关系的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外,甲方的其他任何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均不具有交易结算资金的提现功能。
第二十条 甲方可在乙方、丙方(以丙方开通查询服务为前提)进行交易资金账户和存管资金变化情况的查询。若甲方对其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可以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进行充值、提现、转账等各类交易时,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免密交易除外)。
第二十二条 如甲方为自然人用户,可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手机APP等服务渠道(具体由乙方安排)办理充值业务,充值时可选择线下转账充值、网银网关充值、或是由丙方或丙方合作机构进行代扣充值;如甲方为法人用户,可选择线下转账充值、网银网关充值、或通过已经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充值业务。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环节,甲方应确保其资金子账户中具有充足的可交易资金,如因甲方资金子账户可用资金不足而使得交易不成功的,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交易环节中,丙方E账通系统支持在交易未完成期内冻结甲方资金子账户的交易资金,待交易完成后解冻甲方交易资金并自动将实际交易资金划转到对应交易对手的资金子账户。
在担保环节中,丙方E账通系统支持在交易未完成期内冻结甲方资金子账户的担保资金,待交易完成后解冻甲方担保资金。
甲方在此承诺并确认,对于上述资金冻结情况已完全知悉、了解并认可,不会因上述资金冻结情况而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主张、要求。
对于甲方的交易资格需要由乙方进行审核的交易项目,因乙方审核未通过,而导致甲方交易不成功的,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环节,乙方平台的参与方之间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依据相应法律文件予以处理,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的支取,只能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手机APP等服务渠道(具体由乙方安排)通过提现的方式转入甲方已经绑定的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六条 乙方承诺不得将自有财产与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甲方资金子账户内甲方资金进行混同,甲方资金子账户内资金不属于乙方的固有财产。乙方因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甲方资金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五章 信息变更

第二十七条 如甲方需要变更在乙方开立的交易账户对应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开户许可证(如有)、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等重要信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在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中变更,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如甲方需要变更在丙方处开立的资金子账户对应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联系电话、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等重要信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通过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在E账通系统中办理变更。
甲方办理以上所列变更事项无需与乙方、丙方重新签署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一)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失实;
(二)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监管机构认定乙方、丙方应当停止服务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丙方认为甲方发生或可能发生有损乙方、丙方或者乙方、丙方其他用户或者客户利益的情形。
乙方和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时,应通过乙方服务渠道向甲方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并自协议终止通知送达甲方交易账户时起,乙方与丙方即均不再接受甲方的资金转账指令。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乙方如单方变更或注销甲方交易账户,应及时通知甲方、丙方。丙方对因此产生的任何纠纷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三十条 就乙方未通过丙方E账通系统为甲方办理的开户、绑定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充值、提现、转账、解绑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等业务,丙方无法监管此类业务的资金流向,丙方不承担该类业务办理过程中丙方E账通系统外发生的现金流的任何监管职责,不对乙方办理该等业务过程中在丙方E账通系统外甲方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如因此类业务办理过程中乙方过错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因此类业务与甲方、乙方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因未履行乙方在本协议以及与甲方签署的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比如对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正常运行的维护义务、对甲方的信息进行审慎审核的义务等,所导致的甲方交易资金损失或甲方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并不因上述任何原因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交易账户差错使甲方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丙方因未履行分分资产核对、分分资金核对、总分资金核对职责,未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作为存管银行的其他存管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资金发生损失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丙方需妥善保管甲方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在甲方进行资金的充值、转账、提现过程中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甲方对乙方、丙方的记载以及乙方、丙方各自的调账行为均予以认可且无任何异议。
第三十六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用户账号和交易密码(免密交易除外)等关键信息的保密责任。任何通过登录甲方账户并使用甲方交易密码(免密交易除外)进行的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和有效的甲方指令。由于甲方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造成其用户账号及交易密码(免密交易除外)等关键信息失密及其他非乙方、丙方原因而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以下情形除外:
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丙方注册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2、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
3、因审计需要向各自的审计机构提供;或因其他原因向包括法律服务机构、会计师在内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
4、因为向甲方提供服务的需要,向乙方、丙方各自的董事、雇员提供;
5、甲方指示或另行同意的情形。
乙方、丙方应当赔偿因其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八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交易账户信息及其资金子账户信息、银行卡/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第三十九条 若甲方遗失交易账户信息、身份证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为自然人用户时,如遗失个人银行卡信息,应及时向其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为法人用户时,如遗失银行结算账户信息、预留印鉴或相关支付凭证,应及时向其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 甲方为在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进行交易而使用的网站或软件必须是乙方指定站点公示或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网站或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当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五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乙方已获知的、与交易相关的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参考,乙方平台参与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资金交易所产生的风险。
第四十六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法律法规变化、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等,导致丙方不能履行资金存管义务的,乙方与丙方协商后终止本协议,丙方应配合乙方做好账户、资金迁移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如乙方出现重大财务风险、诉讼风险等重大风险,或因为交易对手违约,导致交易无法正常完成的,甲方承诺不得追究丙方责任。
第四十九条 如发生乙、丙双方签署的《E账通服务协议》项下合同解除的事宜,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乙方的E账通服务约定,本协议自动终止;丙方应当配合乙方,以保护甲方利益为宗旨办理账户迁移事宜,在此等情况下,甲、乙双方承诺不追究丙方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甲方的资金交易记录指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或系统和丙方E账通系统生成和记录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资金交易记录等资料。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出台或修订,相关条款按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本协议中如有与未来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条款,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生效之日起即可确认此类条款后无效。但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且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签署对该等无效条款进行补救或补充约定之条款,以作为甲方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前提。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机构、乙方或丙方业务规章等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乙方或丙方经营场所、各方网站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至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终止:
(一)乙方或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丙方签署的《E账通服务协议》终止。
第五十六条 附件内容为本协议组成部分,甲方(企业用户)签署本协议时即视为对附件内容的确认和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由甲方通过乙方运营管理的平台在丙方提供的E账通系统服务界面操作确认的方式签署;各方在该服务界面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手机验证码、点击确认、电子签约等形式的确认,均视为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均承诺并确认:不以确认形式为由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者确认本协议无效或对本协议效力提出任何异议。本协议经(1)甲方通过上述方式确认同意签署本协议;(2)且乙方和丙方提示开户成功后,于系统记录的签约日期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附件

开户授权书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运营_________________平台的入网机构,且在该平台进行交易活动。
现授权我公司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负责在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E账通系统中实名开户,并使用该系统所提供的服务。
为满足我公司业务需要,特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对我公司在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E账通系统开设的账户进行以下服务操作(以我公司实际勾选内容为准)
子账户余额查询;
子账户交易明细查询;
子账户资金对账;
子账户资金转账(验证交易密码);
子账户资金转账(不验证交易密码,即平台代扣);
子账户资金冻结及解冻;
子账户提现(验证交易密码);
子账户提现(不验证交易密码);
子账户资金转出(验证交易密码);
子账户资金转出(不验证交易密码);
其他协议项下的服务约定
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有效,并且在使用相关服务时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E账通系统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完全知悉上述服务操作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若违反上述承诺,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